為方便專利申請人辦理要求優(yōu)先權手續(xù),提高專利審批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與韓國知識產權局達成的協(xié)議,國家知識產權局自2014年1月1日起開通中韓優(yōu)先權文件電子交換服務,F(xiàn)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又向韓國知識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并要求該第一次申請的優(yōu)先權的,韓國知識產權局將自動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獲取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向韓國知識產權局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并要求該第一次申請的優(yōu)先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自動從韓國知識產權局獲取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本服務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按照中國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如果國家知識產權局未能在中國專利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及時通知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xù),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經(jīng)韓國知識產權局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本服務適用于2014年1月1日當日或者之后提交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但不適用于申請人依據(jù)《專利合作條約》提交的國際申請或者要求以國際申請作為優(yōu)先權基礎的情形。
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本服務不收取費用。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3年12月23日
魯公網(wǎng)安備 37130202371666號